「面對挑戰,抵禦風險」
新冠疫情企業防疫因應專區

「面對挑戰,抵禦風險」
新冠疫情企業防疫因應專區

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各個產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政府為了因應新冠肺炎對各產業的衝擊及協助因疫情影響的艱困企業渡過難關,提供了多項租稅減免、延期或分期的方案、紓困措施及員工薪資補貼等。豐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協助台灣企業及日商在台企業瞭解政府的各項租稅減免、紓困及員工薪資補貼方案等,特別彙總整理了各項方案的內容並提供中、日文版供企業們參考。我們日本籍的專業人員提供中、日文的免費諮詢服務,歡迎與我們聯絡。

豐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TGS Global Network在台灣的會員所,透過TGS在全球57個主要國家及城市的會員所,提供台灣企業瞭解各國政府的防疫措施及相關的租稅減免及紓困方案,歡迎與我們聯絡。


受疫情影響相關租稅措施彙總

因新冠疫情的嚴重影響,台灣政府已推出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 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

2) 因相關人員受隔離或檢疫依台灣財政部公告適用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3) 給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


1)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延期:

最長 1 年

分期:

最長 3 年按月分期

適用稅目:

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公司(營利事業)

適用期間:

2020/1/15~2020/6/30

適用條件:

1. 經政府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2. 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 2020 年 1 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 2019年12月以前 6 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

申請程序:

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個人

適用期間:

2020/1/15~2020/6/30

適用條件:

1. 經政府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2. 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公司、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二個月

申請程序:

在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 依財政部公告適用申報繳納期間(2020 年 3~5 月)之展延

適用對象:

個人、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申報繳納期間受隔離或檢疫,得適用下列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免予加計利息


國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

原繳納期限 2020/5/1~6/1 展延至 6 月 30 日。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原繳納期限 2020/3/1~3/15 展延至 3 月 31 日。

原繳納期限 2020/4/1~4/15 展延至 4 月 30 日。

原繳納期限 2020/5/1~5/15 展延至 6 月 1 日。

每月扣繳稅款之繳納:

原繳納期限 2020/3/1~3/10 展延至 3 月 31 日。

原繳納期限 2020/4/1~4/10 展延至 4 月 30 日。

原繳納期限 2020/5/1~5/10 展延至 6 月 1 日。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報繳:

展延 20 日(適用期間為 2020/6/1 前)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暫繳申報,以及個人房地一所得稅申報:

展延 30 日。


地方稅

房屋稅:

展延至 6 月 30 日

使用牌照稅:

展延至 6 月 1 日


申請程序:

  1. 適用對象無須事先申請,但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關申報及繳納稅款
    其屬查定課徵之稅捐,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展延繳納期間。
  2. 若適用對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 20 日

3)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之費用加倍(200%)減除

適用期間: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於下列防疫請假期間之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

  1.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2.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3.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申請程序:

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

  1.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或受照顧家屬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或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2. 員工請假(防疫隔離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3. 薪資給付證明(薪資匯款證明)。
  4. 給付適用加倍減除防疫假期間之薪資計算明細表、薪資清冊等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所得額以減至零為限,其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 給付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不得重複適用
為了協助艱困企業渡過難關,並維持員工生計,經濟部於109年4月21日公告「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凡有稅籍登記的商業服務業,營業額衰退達50%之「艱困企業」,政府補貼該企業正職員工3個月經常性薪資費用4成,及以正職員工數乘以1萬元補貼一次性營運資金。

申請期間:

109年4月21日~7月31日

註:艱困企業申請後,以最快速度核撥,約5至7個工作天。

補貼對象:

零售業、餐飲業、倉儲業、視聽歌唱業、洗衣業、婚紗業、攝影業、美髮及美容業、批發業…等類別。

註: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非經濟部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3個條件者: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2. 有稅籍登記。

3. 營收衰退超過50%

註:【營業額減少50%以上之計算方式】

  1. 109年1月~6月營業稅申報書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少於:
    1. 109年任1期之合計營業額。
    2. 108下半年任1期之合計營業額。
  2. 109年1-6月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少於:
    1. 109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
    2. 108下半年之平均營業額。
    3. 108年同期之月平均營業額。
    4. 107年同期之月平均營業額。
  3. 109年1-6月任1個月之營業額少於:
    1. 109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
    2. 108下半年之平均營業額。
    3. 108年同期營業額。
    4. 107年同期營業額。
補貼內容:
  • 薪資補貼:每員工補貼經常性薪資(*)4成,每人每月補貼上限2萬元,補貼4、5、6共3個月。
  • 營運資金補貼:提供企業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按員工數乘以1萬元計算,員工人數以109年3月為基準。

    註:*不列入加班費。

注意事項:

企業接受補貼後:

  • 不可實施減班休息 (無薪假)
  • 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 不可裁員
  • 不可對員工減薪
申請方式:

網路申請或書面申請。

資料來源:經濟部 https://www.moea.gov.tw/MNS/COVID-19/home/Home.aspx

【3月18日更新】【重要】因應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擴大,我國將限制全球非我國籍人士入境

一、 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自臺北時間3月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
二、 以上持證明或經許可入境者,應配合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檢疫14天。入境後相應事由的單位將負責其住所、動線、工作場所的必要措施。

有關居家檢疫規定及細節,請詳衛福部相關連結: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V6Xe4EItDW3NdGTgC5PtKA

三、 以上限制入境的規定,將視疫情而調整,其調整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
四、 執行細節如下:

1. 外籍人士自臺北時間3月19日起,需符合上述事由才能入境我國(啓程地起飛時間為臺北時間3月19日零時前,倘扺達臺灣前曾在第三國轉機過境者,仍可入境)。

2. 以免簽證或持停、居留簽證入境者,必須持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明文件,由移民署國境線上查驗人員認定是否准予入境。另持有駐外館處核發特別入境許可者,或是有效居留證(官員證),由移民署查驗後入境。

3. 外籍人士如果對於所持文件是否符合特殊事由無法判斷,可於出發前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4. 駐外館處受理特別許可,除符合前述事由外,尚包括重大緊急人道考量,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等,確有必要急需來臺者。

5. 需經特別許可者,除可持憑相關證明向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外,也可自行持憑相關證明,經移民署國境人員查驗通過後入境。

6. 本案執行過程中倘遇個案疑義,將由外交部與內政部移民署隨時協調處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 https://www.boca.gov.tw/cp-56-5078-41ac3-1.html